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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12 13:18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16〕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五条 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人事、财务、国资、学科、科研、采购、信息化和示范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示范中心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示范中心隶属学校,依托所在学院(直属单位)管理。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成立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1/3。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本领域校外专家担任。

第九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天津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九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师大政发〔2017〕62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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