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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9-06-26 13:23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与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从学科建设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是校级正式批准的行政建制,有学校正式任命的实验室主任,具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专职队伍(专职在三人以上)和装备等基本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只能作为“筹备组”或“分室”,应挂靠在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不能独立建制。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学科组或教研室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各种教学资料。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和进行实验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新的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努力组织综合性、设计性强的实验课,实验室要逐步做到向本校学生全面开放。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院(系)创造科研条件,凡是承担计划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努力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和设备潜力,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积极开展新仪器、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试验或少量的产品加工、生产任务。

   第十条  要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现有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校中心实验室和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部分收入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之间的实验技术、管理和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校、院(系)两级管理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校设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学校的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设备与房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主管校长管理全校的实验室及其设备物资工作;其在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订有关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安全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改建及撤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由设备与房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研究,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如果实验室的规模较大可增设一名副主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由院(系)提名,由学校正式发文任命。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精神,根据教学、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定近远期实验室建设(修缮、改建、扩建)规划。实验室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及任务的条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上级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要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防止造成多余积压。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执行。实验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和物品要做到帐、物、卡、签相符,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种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精心组织技术队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定编、定岗,关心从事实验工作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的成长,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努力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每年年终要进行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校颁发的有关安全、保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和机密的安全。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教学任务和与本实验室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的请购计划和实验室维修计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执行情况。

   2、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注意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组织制定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校、院(系)及本室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工作,负责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和校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5、负责对外承担实验教学、测试、技术开发、技术协作等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保证服务项目按时完成。

   6、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年终总结和评优工作。

   7、组织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处理。

   8、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9、认真做好学校及院(系)交办的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职务,晋升相应的级别。在实验室工作的受聘为高、中、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技术工人,都要努力钻研业务,按照受聘职务的条件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实验室专职人员的业务考核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院系应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设备与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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