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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8-02 13:24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

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载体,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师大政发〔201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本科教学过程中开展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场所。

二条 建立稳定、综合的实践教学基地,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依托单位协商共同建立,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按需设立,相对稳定;责权明确,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共同建设;就近就地、交通便利。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一)按实习性质分为教育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教育实习基地是指教师教育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实践的基地,主要实习内容包括:教育见习,班主任工作、教育实习、教育调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等,由教师教育处负责审核;专业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践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实训)基地,主要实习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实习,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采风,野外实习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二)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按签约级别分为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和院级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及适度的规模,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专业与岗位对口,具有一定的生产实习规模,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工作,原则上每次可以接收10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

(三)具备学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求。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程序

(一)申请。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培养需求,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单位,在初步考查的基础上,达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见,并如实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见附件一),报主管处室审批。

(二)审批。主管处室接到申请后,对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依据基地拟设立级别审批。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主管处室审批,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主管处室报学校审批。

(三)签订协议。基地建立申请经学校或主管处室审核批准后,学校(学院)与基地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基地两份、学院、主管处室各执一份(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挂牌。根据需要,学校(学院)可对部分长期稳定、有代表性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挂牌,但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见附件三),院级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由主管处室审批,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由学校审批。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确定样式(见附件四),由学校(学院)负责制作。

(五)对于级别较高、服务(覆盖)专业(学院)面广的实践教学基地可直接申请设立校级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各实践教学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有前瞻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实践教学模式。各实践基地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建设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三)指导教师队伍。各实践基地应组建由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共同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开放共享机制。各实践基地除应承担共建高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外,还须向共建高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开放。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协调、统筹,学院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须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每年向主管处室报备。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需多方筹集,学校将重点资助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二条 学校将推行实践教学基地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包括基地运行状态、学生参与情况、学生评价、校外共建方评价等方面,对建设成效不大、无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实行退出制度,对建设成效显著、运行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予以撤销:

(一)无故两年内没有接收过实习生;

(二)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教学基地任务;

(三)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主管处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实践教学基地,上级有制定管理制度文件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没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师教育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实习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师大教〔20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7〕117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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