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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年11月修订)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士学位部分节选)

(202011月修订)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够基本掌握一种外国语。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5.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

6.原按结业离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十四条 审核和授予办法

(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十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各项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前,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并汇总后,报学位办复审,并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学生,考试成绩合格,达到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会签,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确认:

1.6月份时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此时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

2.与外校联合培养学生,6月份时未达到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而此时已达到相应要求的;

3. 6月份时因未取得辅修成绩暂缓申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而此时辅修成绩已取得的。

(三)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待解除行政处分后,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1.获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级竞赛省部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其以上;

2.毕业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其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

3.在毕业前,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已领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在学术创新或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事迹)。

(四)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查,由教务处将通过审查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参加辅修学习的在校本科生申请双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天津师范大学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由教务处将通过审查的双学士学位申请者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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